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吳四姓舊目雲:“張文、朱武、陸忠、顧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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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次道往丞相許,丞相以麈尾指坐呼何共坐曰:“來!來!此是君坐。”
王戎弱冠詣阮籍,時劉公榮在坐。阮謂王曰:“偶有二鬥美酒,當與君共飲。彼公榮者,無預焉。”二人交觴酬酢,公榮遂不得壹杯。而言語談戲,三人無異。或有問之者,阮答曰:“勝公榮者,不得不與飲酒;不如公榮者,不可不與飲酒;唯公榮,可不與飲酒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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